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4〕84号),对我市新购置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
自2014年5月1日起,除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市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将不能办理市外转入登记。此外,我市摩托车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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